(一)负责国家、省、市、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测绘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防止矿产、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三)承担区管委审批并上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各类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报批等工作,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承担区域内各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拟定全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全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让、管理。
(五)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工作,确保全区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六)贯彻实施国务院、省、市不动产确权、定级、登记、争议调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负责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水域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负责区域内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和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七)规范管理土地市场,拟定全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交易及政府收购、储备等管理办法;负责承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审核、报批;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房产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村级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八)指导区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更新,主管全区土地估价工作,确认土地宗地价格。
(九)依法履行全区测绘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全区测绘标志维护,承办测绘单位资格审查。
(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责任。审核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承担对区属矿区的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处置方案草案。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管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责任。管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承担区管委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责任。
(十三)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