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保密员保管或暂时存放在电脑密码文件柜里,不得横向传阅使用。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更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出差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第九条 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或通过机要交通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手提电话等传递秘密事项。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不得上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发现公共信息网上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出境,应按有关规定向保密部门申办《许可证》;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出境。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离岗时,应将自己所经管或保存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移交、清退给原单位。
第十六条 发生或发现失泄密事故时,应及时、主动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