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大)政土收补字[2014]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政国土字第1710号),收回大通湖区河坝镇三源村、三广村土地102.783亩,用于 大通湖区农村居民集中安置小区 建设项目。我局会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河坝镇三源村、三广村的有关人员对被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补偿
(一)收回土地面积、地类:
收回土地面积102.783亩,其中三源村82.09亩,三广村11.3006亩。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
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39000.00元/亩(大管发[2013]7号)。
青苗补偿标准: 按益政发[2008]2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5661600)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О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