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大)政土收补字〔2014〕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政国土字第2626号),收回大通湖区国有土地337.446亩,用于 S217大通湖段公路改建工程 建设项目。我局会同被收回土地相关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对被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补偿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
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337.446亩(其中河坝镇99.41亩,北洲子镇50.06亩,金盆镇59.51亩)。
(二)收回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河坝镇中心城区区域39000.00元/亩,其他区域345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及“三杆”补偿标准:按大委纪[2014]10号文件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大办[2014]2号文件执行。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共计:捌佰玖拾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8948920.00元)。
二、其他事项
(一)、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5661600)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