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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单位:国土局 | | 2014年9月20日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依据 | 是否保留 | 备注 |
一、用地管理费 | 1、全包 | 湘价费[2003]42号 | 是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 |
2.半包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 |
3、单包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 |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每亩100元。 |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每户140元。 |
二、交易服务费 | 1、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按成交价的0.04%—1.1.62%计费。 | 湘价费[2012]87号、[2013]157号、[2014]33号、湘发改价综[2014]901号 | 是 |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取。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800元的服务费用。8、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2、协议出让土地矿产按成交额的0.6计费,收费额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 |
3、转让:土地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720元/宗;矿产按成交额的1.35‰计费。 |
4、出租:单位:360元/宗 个人:90元/宗 |
5、抵押:按成交额的0.4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
三、土地闲置费(行政性) |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米2-10元标准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 湘价费[2003]42号 | 是 | |
四、土地复垦费(行政性) | 收费对象是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标准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湘价费[2003]42号 | | |
五、耕地开垦费(行政性) | 收费对象及范围是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收费标准为:四等区域水田16000元/亩(12元/平米)、旱地10000元/亩(7.5元/平米)。 | 湘价费[2003]42号、湘政办发[2010]47号 | 是 | |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性) | 计费方式是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和系数按国务院令[1994]150号和省政府令[1995]40号执行。 | 湘价费[2003]42号 | 是 | |
七、证书工本费(行政性) | ⑼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10元,特制证书20元。 | 湘价费[2003]42号 | 是 | |
八、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 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交纳土地成交价款 | 国务院55号令。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 | 是 | |
九、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 | 以年为单位收取,按基准地价的2% |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是 | |
十、水利建设基金 | 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遇的10%收缴 | 湘政发[2011]27号 | 是 | |
十一、罚没款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是 |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十二、采矿权使用费 | 定额 | 湘财综[2003]14号、湘财建【2007】75号 | 是 | |
十三、采矿权人价款 | 定额 | 湘财综[2003]14号 | 是 | |
十四、保证金 | 定额 | 湘财建【2007】75号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