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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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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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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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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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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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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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含资阳、赫山区)10等标准28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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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200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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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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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南县12等标准20元/m2、安化县、大通湖区13等标准16元/m2;沅江市11等标准24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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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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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准地价计算工业用地不低于25%其他用地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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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0]55号令 、省政[1994]38号令 、湘财农税[1999]2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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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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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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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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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含资阳32元/m2、赫山区30元/m2)占用耕地、园地
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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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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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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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耕地、园地(南县25元/m2、桃江县26元/m2、沅江市26元/m2、安化县25元/m2);
2、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园区税费提高20%;
3、占用基本农田税费提高50%;
4、村民建房用地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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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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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
二等(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
三等(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
四等(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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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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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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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
2、占用国有农场、林地、牧场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区征收标准;
3、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1.2倍征收;
4、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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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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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建设占用面积1.5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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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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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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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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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为单位收取,按基准地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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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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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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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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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成交价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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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7]22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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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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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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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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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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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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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地价)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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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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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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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5元/本,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按总金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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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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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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