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查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利用;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负责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拟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镇村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产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拟订地质勘查计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保护地质遗迹。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 (十二)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财政预算收支及三公经费 按照《大通湖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实施方案》(大计财〔2015〕26号)的要求,特此公开本单位财政预算收支指标、“三公”经费如下,详见“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