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土资罚〔2014〕第×号
被处罚单位:JHSP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2012年7月,你公司经XXXX同意与FH公司签订协议,延续FH公司与XXXX项目合同,擅自占用XX镇XX村土地建设公司标准化厂房项目工程,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地10.2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6807.5平方米,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标准化厂房两栋,并处以每平方20元罚款,共计罚款壹拾叁万陆千壹佰伍拾元整(13615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大通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