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采矿权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等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个体申请采矿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第241号令及第257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地勘地环和执法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股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②规划、地勘地环和执法大队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
(3)时限:10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产资源股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②矿产资源股负责人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局领导(执法大队长、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矿产资源管理股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7-5661590)
受理地点: 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交通到达线路:大通湖区河坝镇大通湖大道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联系人:周金文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一)新设登记
1、采矿权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登记审批表;
4、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7、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要求);
8、矿山储量报告及图纸和备案书;
9、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1、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若探矿权属转让而得,还应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取得采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13、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年报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其他资料。
(三)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国土所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环保、安监意见);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表;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发票及缴讫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
8、执法大队出具的无违法开采行为的证明、停产证明、《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
9、年检合格证明、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承诺书;
10、相关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配比情况说明;
11、矿山储量报告及图纸和备案书;
12、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图纸和备案书;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复垦方案等)和审查认定表;
1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5、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16、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生产矿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还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相关备案书;
1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