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
(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 ,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 务院出版行政管理 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 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 选题由出版单位送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 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 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八条 送审地图的出版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的地图出版资格。
第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专题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单位应当将试 制样图的专业内容 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 期未通知的,视 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协助审核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内地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各种公开地 图,由引进单位负责送审。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内地销售。
进口在外国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公开地图,由进口单位负责送审。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 ,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二条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界线画法无变化的,可不 送审,但应当在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 ),是使用中国地 图出版社最新编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标准地理底图填绘专题内容,而不改变国界线画法和重 要岛屿表示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 案。重新描绘国界线或者重新选取重要岛屿的,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送审。
第十四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 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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