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措施及依据(二)
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
2、对当事人表明来由
3、现场调查笔录
4、制作现场勘测图
5、摄取旁证材料
6、作出处罚决定
7、送达
8、执行
9、备案
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取证、当事人笔录、摄取旁证材料
3、制作现场图
4、作出处理呈报表,调查报告
5、送达告知听证文书
6、集体会审
7、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
8、送达
9、履行
10、备案
处理措施及标准:
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以下的罚款,赔偿损失。
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
八、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
2、对当事人表明来由
3、现场调查笔录
4、制作现场勘测图
5、摄取旁证材料
6、作出处罚决定
7、送达
8、执行
9、备案
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取证、当事人笔录、摄取旁证材料
3、制作现场图
4、作出处理呈报表,调查报告
5、送达告知听证文书
6、集体会审
7、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
8、送达
9、履行
10、备案
处理措施及标准: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
2、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区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5、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二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条
九、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
2、对当事人表明来由
3、现场调查笔录
4、制作现场勘测图
5、摄取旁证材料
6、作出处罚决定
7、送达
8、执行
9、备案
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取证、当事人笔录、摄取旁证材料
3、制作现场图
4、作出处理呈报表,调查报告
5、送达告知听证文书
6、集体会审
7、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
8、送达
9、履行
10、备案
处理措施及标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三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条例》第39条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
2、对当事人表明来由
3、现场调查笔录
4、制作现场勘测图
5、摄取旁证材料
6、作出处罚决定
7、送达
8、执行
9、备案
一般程序: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取证、当事人笔录、摄取旁证材料
3、制作现场图
4、作出处理呈报表,调查报告
5、送达告知听证文书6、集体会审
7、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
8、送达
9、履行(强制执行)
10、备案
处理措施及标准:
国务院[1998]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以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国务院[1998]第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